财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文推動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作者: 國務院國資委
發布時間: 2016-03-01
    2010年,國務院确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此後,試點政策陸續推廣至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該項政策的實施,有效激發了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增強了企業活力和競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有利于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激勵分配機制,探索企業分配制度改革,充分發揮技術、管理等生産要素的積極作用,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創新動力和活力,推動高新技術産業化,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财資〔2016〕4号,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從2016年3月1日起,将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暫行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包括總體目标與原則、适用範圍和激勵對象、激勵方式和實施條件、激勵方案的管理、實施中所涉及的财務管理和産權變動等内容,明确提出了新時期推進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具體要求,規範了實施激勵的方式和程序。
《暫行辦法》提出,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激勵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同時,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落實責任,強化監督”的總體原則。
《暫行辦法》作為中關村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在全國的推廣,充分考慮了試點中反映的主要問題和相關各方提出的意見,注重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幹意見》相關法律法規銜接,運用市場化方式建立了激勵約束機制。與試點政策相比,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适用範圍,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等。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着力規範過度激勵及過程調整行為,明确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審批流程,适當下放審批權;明确監管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
Produced By CMS 網站群内容管理系統 publishdate:2022/04/04 17:43:37
hnhsjh.com szyidiantong.com yyqmjt.com
XML 地圖